上班路上被撞傷,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可否同時主張?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上班路上被撞傷,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可否同時主張?

小美在上班路上騎自行車與老張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老張負全責,經鑑定小美構成十級傷殘。後小美訴至法院,要求老張賠償。與此同時,小美還向單位申請了工傷保險待遇。那麼,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當事人能否同時主張?

小美訴稱,某日上班路上,老張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超越小美騎行的自行車,兩人相撞,造成小美受傷、自行車受損。事發後,小美被送醫救治,被診斷爲左橈骨遠端骨折、左脛骨平臺骨折等。小美進行了手術,並住院12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老張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小美無責。經鑑定,小美的傷殘等級爲十級。故小美起訴要求老張賠償已發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339667.57元。

老張辯稱,其認可事故責任認定,其騎行的電動自行車未上保險,同意與小美進行調解,小美主張的費用中應扣除其墊付的醫療費。

法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的情形,形成工傷保險補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勞動者既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亦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二者的賠償範圍有所重合,根據民法的損失填平原則,就二者重疊項目應採取“就高原則”計算賠償金額。

庭審中,雙方均有調解意向。在法官主持交換證據、充分釋法說理之後,雙方就各項費用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方案,承諾一次性了結糾紛,在本案中已處理的費用小美不再向工傷行政部門重複申請。

法官說法

1.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爲職員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賠付。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爲工傷。勞動者因工受傷後,應及時向單位申請工傷待遇,由單位向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待遇時應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以及事故認定書等材料

在社會保障行政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後,應對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進行鑑定,勞動者根據鑑定結論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工傷需要接受治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因第三人侵權受損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爲人爲機動車購置了交強險或商業第三者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向受害者予以先行賠償。本案中,老張駕駛的是未上保險的電動自行車,故其應對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及時爲車輛購置第三者責任險、意外險等,辦理好行駛證和駕駛證,在發生事故時後即有保險分擔風險和損失。

3.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競合時可同時主張

如前所述,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付兩種法律關係,構成請求權基礎競合,法律並未禁止或排斥當事人同時主張這兩項請求權。被侵權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並不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反之亦然,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後,仍可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應扣除侵權人已賠付的醫療費。

侵權損害賠償以填平損失、全面賠償爲原則,因侵權行爲造成的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失均在賠償範圍內;而工傷保險作爲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的一種,其功能在於爲職工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故其以經濟補償爲原則。

考慮到我國目前賠償標準偏低的情況,當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於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之間的競合關係採取“相互補充說”或“有限兼得說”,具體來說,根據賠付項目發揮的功能定位區分爲三個方面:

(1)對於當事人實際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以“填平損失”爲原則,例如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項目,當事人應當遵循“就高原則”予以主張,不能得到雙重賠付。

(2)對於當事人因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情況,爲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人的生存權,對於涉及人身屬性的賠付項目採取“兼得原則”,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死亡賠償金可以兼得。

(3)對於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付不重合的部分,當事人可分別主張,主要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中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伙食費;工傷保險賠付中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上述競合模式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認同和應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工傷職工獲得雙份利益,節用了基金的開支;另一方面也保證受害人及家屬獲得相對全面的賠償。

本案中,小美稱其已經向單位申請工傷賠付,但是鑑於被告有調解賠付的意向,故希望在本案中儘快處理大部分已發生的經濟損失,後續產生的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賠付的特定項目,其將繼續在工傷保險賠付中予以申請,並承諾本案中已經賠付的費用不再在工傷待遇中重複主張。在法院的主持下,小美和老張從剛開始的劍拔弩張到最終以案結事了爲目標達成一致意見和調解方案,法院出具調解書後送達了雙方以及小美的工作單位,取得了較好的處理效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