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的五問五答

在物業公司的法律實務中,最常遇到便是物業合同糾紛。前幾篇文章筆者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特點;物業服務人即小區物業的權利義務;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等做了簡單的介紹。爲了更有利於大家的理解,這一篇文章筆者透過整理幾個實踐中大家問得最多得幾個問題,以問答的形式進一步介紹物業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的五問五答


一、小區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可以透過什麼途徑催要物業費?

催告、訴訟、仲裁。物業服務人可以透過催告等方式進行催要,其中催要的形式可以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出具書面的檔案進行催要也可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在合理的期限內小區業主還是沒有繳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透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進行催要。


二、小區業主一直不願意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可以對該業主家進行斷水斷電嗎?

不可以。即使小區業主一直不繳納物業費,也不可以透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催繳。《民法典》與此同時,也不可以透過停止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三、物業服務人代收水電費用時可以向小區業主收取服務費嗎?

不能。在接受供水、供電公司委託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在代收水電費用時是無權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四、小區業主沒有實際入住小區,在房屋空置的情況是否需要向物業服務人繳納物業費?

需要。雖然業主沒有實際入住,但是物業服務人所提供的服務是正常提供的,不管是小區環境還是電梯設備及小區秩序維護等等工作是正常進行的,物業服務人所提供的物業服務並不具備可分性,所以個別業主不能以自己未入住作爲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五、小區公共綠地的樹枝掉下來物業服務人有義務清理嗎?若掉落後砸壞了他人的汽車,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物業服務人負有妥善處理小區內的清潔、綠化及維護日常秩序的義務,所以公告綠地的樹枝掉落後,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清理、挪走。

其次,物業服務人不能證明公共綠地的樹枝掉落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爲物業服務人是小區公共綠地的管理人,應當定時修剪樹枝清理落葉,若物業服務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樹枝掉落砸壞他人車輛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