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襲警案”的是與非

原創 周付生 鄒鬆霖 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2022-06-26 19:38 發表於湖南

“丹東襲警案”的是與非

| 周付生 鄒鬆霖

 

事件回顧

 

6月21日,郝女士駕車與其父親一同前往醫院取藥,但其父女二人皆爲黃碼,且只有郝女士有社區通行證明。先後兩次闖卡,被民警攔停,下車後情緒激動,高聲喊叫其具有社區證明,要求看病放行。民警對其說明黃碼不能通行後,郝女士稱“那社區爲什麼黃碼給我開證明,黃碼爲什麼不能過”。要求通行無果後,郝女士希望與父親原路返回。因其違反有關防疫規定並強闖關卡,民警在其駕駛室車門處阻攔其上車,要求配合調查,郝女士想擠過民警進入駕駛室未果,在肢體接觸中倒地。其父親郝某成見狀快步上前,揮手擊打民警面部。目前郝女士因阻礙執行職務被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其父郝某成因涉嫌襲警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引發熱議,衆多網友發表不同的評論意見,筆者認爲有四方面問題值得探討:一是民警攔停郝女士的行爲是否屬於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二是郝女士是否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是否應當處以十日行政拘留?三是郝某成是否涉嫌襲警罪,是否應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四是筆者在這一起事件中引發的一些思考。

 

問題一

民警攔停郝女士的行爲是否屬於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答案是肯定的,民警攔停郝女士的行爲屬於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丹東是一個200多萬人口的城市,案發當天丹東全域屬於防範區,根據當地防疫政策,黃碼者不能外出通行。確有疾病需要治療的,由專門醫院派專車接送治療。限制黃碼者的通行自由,是丹東當地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爲了防止疫情的擴散,採取的疫情控制措施。該措施是否合理,作爲基層民警,無權質疑。作爲民警,接到的命令是“黃碼者不能通行”,其執法任務是遇有黃碼者一律攔停,否則就是瀆職。其執法依據爲《人民警察法》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爲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因此,民警攔停黃碼的郝姓父女,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是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問題二

郝女士的行爲是否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是否應當被處以十日行政拘留?

 

筆者認爲,郝女士的行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但不一定要處以十日行政拘留。

 

理由如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條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根據筆者前面的分析,民警攔停郝女士父女,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郝女士拒不服從民警的執法指令,意欲強行離開執法現場,已經構成了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職務的行爲。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違法行爲的處罰有兩檔:第一檔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二檔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條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郝姓女子阻礙的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要按第二檔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目前的情況看,丹東警方處罰的依據應該就是該條款。

 

但筆者認爲,郝女士雖然阻礙了民警執法,但確屬事出有因,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應該頂格處以十日拘留。如果郝女士事後認錯態度好,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郝某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問題三

郝某成是否涉嫌襲警罪,是否應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郝某成涉嫌襲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該罪的關鍵一是看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暴力襲警的行爲;二是看被襲擊的是否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本案視頻看,郝某成實施了揮手擊打正在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的民警,涉嫌襲警罪。因此,丹東警方對郝某成以襲警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合法的。

 

但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確屬事出有因,郝某成已有七十多歲,從視頻中看其“擊打”行爲暴力性並不強,也未給民警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如果郝某成事後認罪悔罪,態度好,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但書條款,對本案做撤案處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作出“構罪不訴”的決定。

 

結語

筆者在這一起事件中引發的一些思考

 

一件疫情防控下的小事最終爲何能衝上熱搜?在這件事情的輿論發酵下,背後的深層危機或許更值得我們思考。

 

思考一:民警執法要文明,處罰要適當,真正樹立執法權威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形象的塑造和執法權威的樹立,離不開自身素質的提高。各級公安機關要教育民警牢固樹立執法爲民的思想,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熟悉執法業務,杜絕各種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對於破壞警察形象的“害羣之馬”,要堅決依法依規依紀處理,從而彰顯公安機關對執法權威建設的重視力度。只有用過硬的執法本領,良好的執法形象,公正的執法態度去贏得社會和人民羣衆的支援、理解和擁護,才能真正樹立執法權威。

 

思考二:要協調各方力量,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機關作爲基層執法者,直面羣衆,很容易走到羣衆的對立面,引發衝突。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多審視政策的合理性、必要性。讓羣衆能發自內心地理解支援有關政策。新聞宣傳部門要把握好輿論導向作用,讓人民羣衆瞭解公安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公安民警的辛勞,爲民警的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塑造人民警察良好的執法形象,維護民警的執法權威。

 

思考三:羣衆要自覺配合民警執法,維護執法權威

 

本案郝女士帶父親黃碼出行,違反了丹東當地防疫政策,遇到民警攔停時,覺得自己是帶父親拿藥,早上做了核酸,有社區開具的通行證明,於是不配合民警執法,情緒激動,與民警發生言語、肢體衝突,質疑民警執法的合法性、正當性,從而導致事態的擴大。當然,其事後及時阻止其父親郝某成擊打民警的行爲值得稱道。很多網民之所以同情郝某父女,也是基於郝女士的理由。但公安機關是暴力執法機關,民警執法的預設前提就是合法的、正當的,因此要求羣衆一定要配合執法。否則,如果大家在遇到民警執法時,都質疑執法的合法性、正當性, 警執法權威將蕩然無存,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秩序也將無法得到維護。當然,如果民警的執法行爲確有不當,也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訴訟、控告、申訴等多種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