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給孩子改姓嗎


再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給孩子改姓嗎

案例:

曹某與劉某婚後育有一子,後來,曹某與劉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離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兒子由媽媽曹某撫養。曹某後來認識了李某,並與李某結婚。婚後,曹某將兒子的姓改爲李某,劉某得知後向曹某提出抗議。曹某稱兒子由其撫養照料,自己有權決定他的姓氏。那麼,曹某的做法合法嗎?



法律解析:

曹某的做法不合法。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權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時無行爲能力,由父母或監護人爲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還是母姓,由其父母協商。

本案中,由於曹某的兒子是未成年人,不能決定自己的姓名。對於他應從誰姓,應由曹某與孩子的生父劉某協商決定。因此,如果曹某想讓兒子姓繼父的姓,應與其法定監護人劉某協商決定。本案中曹某未經劉某的同意,就私自改變兒子的姓名顯然侵犯了劉某的姓名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012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第1016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