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新規定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爲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5、營運車輛轉爲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爲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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