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母親去世,父親處置共同房屋法院判決部分無效案例


房產律師——母親去世,父親處置共同房屋法院判決部分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趙某鵬趙某霖2020年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W號房屋所有權由被告趙某霖轉移登記至趙某鵬名下;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鵬劉某霞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長女趙某芝,長子趙某霖,次女趙某欣劉某霞2016年6月13日去世。趙某鵬2021年8月8日去世。位於北京市海淀區W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系北京市M公司分配給本單位職工趙某鵬的直管公房。

1999年9月16日,趙某鵬與北京市M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以成本價並使用趙某鵬劉某霞夫妻雙方的工齡購買了W號房屋,並將所有權登記於趙某鵬名下。2020年9月17日,被告與趙某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於當日將涉案房屋所有權由趙某鵬轉移登記至被告名下。原告認爲:首先,趙某鵬被確診爲帕金森病,手部抖動嚴重,涉案合同簽名並非趙某鵬書寫,系被告代簽,但有趙某鵬指印,原告無法確認出售涉案房屋是否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涉案房屋系趙某鵬劉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霞去世後並未進行遺產分割,涉案房屋處於共有狀態。被告趙某霖明知屬於共有財產,而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未支付任何對價,不屬於善意買受人,其與趙某鵬存在惡意串通行爲,故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被告基於房屋買賣合同取得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返還至趙某鵬名下。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成此訴。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霖辯稱:原告陳述的身份關係屬實。涉案房屋產權是趙某鵬劉某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劉某霞去世後,劉某霞的遺產未進行析產繼承。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案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名爲賣賣,實爲贈與,趙某霖沒有支付對價。涉案合同於2020年9月17日簽訂,實際上,趙某鵬2020年7月3日書寫遺囑一份,內容爲涉案房屋由被告繼承。所以趙某鵬生前將涉案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系贈與行爲。

涉案房屋是趙某霖將單位分配給其的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置換給北京市M公司取得,置換後涉案房屋由趙某鵬承租,趙某霖一家居住,1999年5月北京市M公司進行房改售房,按其內部房改政策,涉案房屋只能出售給北京市M公司員工,即趙某鵬,經過趙某鵬夫婦及原、被告、第三人召開家庭會議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由趙某霖出資購買涉案房屋所有權,由趙某鵬代爲持有,購買後仍由趙某霖一家居住,故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爲趙某霖趙某鵬將涉案房屋過戶給趙某霖實際是將房屋歸還趙某霖

關於原告陳述的簽訂合同是否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趙某鵬生前曾到醫院複診,複診結果是趙某鵬屬於完全民事行爲人,但因爲趙某鵬簽字時手抖,故由趙某霖代簽,趙某鵬按捺手印,趙某鵬也到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接受了詢問,故涉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綜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趙某芝述稱:認可被告陳述,認可涉案房屋爲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

趙某鵬劉某霞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長女趙某芝,長子趙某霖,次女趙某欣劉某霞2016年6月13日去世。趙某鵬2021年8月8日去世。

坐落於海淀區W號房屋(現地址爲W號房屋,即涉案房屋)原系北京市M公司所有。趙某鵬爲該房屋承租人。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M公司(甲方)與趙某鵬(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坐落於海淀區W號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乙方,立契價30093元。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以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根據《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顯示,趙某鵬購買涉案房屋使用了趙某鵬夫婦工齡優惠。1999年11月19日,趙某鵬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

2020年9月17日,被告與趙某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某鵬將涉案房屋出賣予被告,成交價380萬元,買受人應於2020年9月17日前支付。該合同對於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均未作明確約定。合同落款出賣人處簽有趙某鵬姓名並加蓋指印,被告表示趙某鵬姓名系其代爲簽署。涉案合同名爲買賣實爲贈與,被告未支付購房款。

2020年9月17日,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

關於被告所述涉案爲被告使用其承租公房置換取得,後被告與趙某鵬夫婦協商,由被告出資借用趙某鵬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爲被告一節,被告表示其曾與原告及第三人、趙某鵬夫婦召開家庭會議,口頭約定涉案房屋由被告出資借用趙某鵬名義購買。原告不予認可,表示未曾召開過家庭會議,亦從未達成過任何合意。

被告提交1、1992年6月簽署的《換房協議書》及北京M公司出具的《說明》,顯示被告以其承租的北京市東城區一號公房1間置換涉案房屋。被告表示置換後涉案房屋承租人爲趙某鵬。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並提交北京市東城區W號房屋的公房租金交納憑證,表示因趙某鵬所在單位給其分配涉案房屋時,被告上交了其承租的一號房屋,故趙某鵬將其承租的W號房屋中的一間承租人變更爲被告作爲補償

經質證,被告對其真實性認可,但表示W號房屋是趙某鵬1970年承租,在1987年趙某霖結婚時進行了分戶,將其中一間變更爲由趙某霖承租。趙某霖一號房屋置換涉案房屋發生在1992年,故對原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2、1999年9月19日趙某鵬M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及該公司向趙某鵬開具的購房款發票。被告表示因涉案房屋只能出售給本單位只用,故以趙某鵬名義購買。購房款系被告現金支付,但沒有證據。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3、趙某鵬2020年7月3日書寫內容爲“本人名下W房產由兒子趙某霖繼承”的遺囑及涉案合同。被告以此證明趙某鵬系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屋歸還被告。原告對上述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認可。

關於趙某鵬行爲能力問題,原、被告均提交趙某鵬相關就診病歷資料,顯示趙某鵬臨牀診斷有帕金森病及其他多種基礎病;被告提交趙某鵬2020年8月門診病歷顯示診斷爲行動不便,帕金森綜合徵,消瘦。查體表現爲神清語利,表情可。原告以病歷資料證明趙某鵬患有帕金森病,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存疑,被告以病歷資料證明趙某鵬神志清晰,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簽署涉案合同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經詢,原告對於趙某鵬的民事行爲能力,不申請鑑定。

 

裁判結果

一、確認趙某鵬趙某霖2020年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涉及劉某霞遺產部分無效;

二、被告趙某霖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趙某欣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W號房屋二分之一產權恢復登記至趙某鵬名下,另二分之一產權仍登記在趙某霖名下;

三、駁回原告趙某欣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涉案房屋是否爲趙某霖趙某鵬之名購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二、趙某鵬趙某霖2020年9月1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是否成立;三、趙某鵬趙某霖2020年9月1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並由此導致合同無效。

關於爭議焦點一,涉案房屋系北京市M公司向其職工以成本價出售的福利房屋。根據現有證據,趙某鵬爲涉案房屋原公房承租人,與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購房款發票開具的對象亦爲趙某鵬,此後趙某鵬依據上述房屋買賣契約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被告所稱其與趙某鵬夫婦曾達成口頭約定由被告借用趙某鵬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曾達成上述約定,且亦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支付了上述房改售房的購房款。故被告所稱其與趙某鵬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至於趙某鵬承租涉案房屋時,以趙某霖承租的一套公房進行了置換一節,若趙某霖認爲對趙某鵬取得涉案房屋承租權有一定貢獻,可以另行主張相關利益,但該權益並非所有權權益。

關於爭議焦點二,涉案合同是否是趙某鵬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是否成立。涉案合同系在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備案合同,該合同系在合同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見證下籤署,即使趙某鵬簽名爲被告代爲簽署,亦有趙某鵬按捺指印於其上,且根據被告提交的簽訂涉案合同前不久的趙某鵬相關病歷,查體情況爲神清語利。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趙某鵬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經詢原告亦不申請對趙某鵬的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故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爲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關於爭議焦點三,趙某鵬趙某霖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情形。涉案房屋雖登記在趙某鵬名下,但系在趙某鵬劉某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所有權,爲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霞去世後,包括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內的繼承人未對應屬於劉某霞的份額進行繼承,涉案房屋中屬於劉某霞的份額應屬於待繼承狀態。趙某鵬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無權處分屬於劉某霞的份額。趙某鵬應當明知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趙某霖作爲共同家庭成員,亦應當知道涉案房屋屬於趙某鵬劉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霞去世後,未進行遺產繼承的情況下,涉案房屋屬按份共有,即在世一方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另二分之一份額屬於劉某霞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趙某鵬趙某霖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出售予趙某霖,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且趙某霖並未支付對價,上述行爲侵害了作爲繼承人的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趙某鵬趙某霖簽署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劉某霞遺產部分,應屬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鑑於涉案合同僅系部分無效,原告主張將涉案房屋全部產權恢復登記至趙某鵬名下,缺乏依據,對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產權應當恢復登記至趙某鵬名下,被告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