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全護理服務老人在敬老院內骨折

重慶大渡口區一敬老院被判支付違約金及精神損害賠償

享受全護理服務老人在敬老院內骨折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韓姝

文某到敬老院看望臥牀不能自理的母親張某,卻發現享受全護理服務的母親竟然骨折了,由此引發一場官司。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敬老院支付張某違約金17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大渡口區某敬老院、張某的兒子文某簽訂《入住協議》,約定張某自願入住敬老院,接受敬老院提供的專業養老服務。敬老院經綜合測評,確定張某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選擇的服務項目爲全護理服務,服務費用爲每月2400元。之後,張某一直居住在敬老院。2020年7月,文某前往敬老院看望張某時發現其骨折,送至醫院救治,診斷爲張某右股骨幹骨折,住院天數95天。今年1月,經司法鑑定,張某右膝關節活動障礙爲九級傷殘,其右下肢短縮爲十級傷殘。對張某受傷的時間和原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基於合同約定,被告對原告在養老院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完全保障義務。原告確係在被告處受傷,而被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原告系自身原因受傷,故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事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告的違約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故根據原告的傷情,對精神損害賠償酌情予以主張。爲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