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貴重物品郵寄時丟失,能否要求賠償?

四川彭州法院:快遞公司存在明顯過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未保價貴重物品郵寄時丟失,能否要求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胡思行

隨着快遞行業飛速發展,與之相關的案件糾紛數量也隨之增多。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郵寄貴重物品丟失,未保價要求全額賠償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快遞公司承擔部分責任,賠償原告損失8366元。

2023年3月13日,樑女士因兒子佩戴的助聽器配件鬆動需要維修,委託鄰居潘某透過快遞方式向助聽器售後地址郵送,並向潘某支付5元快遞費。潘某遂透過長期合作的某快遞公司服務點寄出快遞。潘某不知郵寄物爲助聽器,未告知收件員郵寄包裹內是什麼物品,也未對包裹進行保價。

3月15日,快遞單據顯示案涉快遞已由門店簽收。據查,該快遞到達目的地轉運站後由某貨運公司進行派件,派件員派件時未電話聯繫收件人當面簽收,也沒有去過店鋪。3月28日,派件方告知樑女士快遞找不到了。之後,樑女士、快遞公司、貨運公司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樑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助聽器的購買費用,同時要求貨運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案涉快遞公司作爲承運人未將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且不能提供免責證明,存在明顯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涉貨運公司並非合同相對方,其派件行爲所造成的結果應由合同相對方即快遞公司承擔。此外,鑑於樑女士在交寄快遞填寫快遞單時未說明貨物價值較大,也未保價,僅支付了低於市場價的運費,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兼顧公平誠信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快遞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樑女士損失8366元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