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麗
張某在擔任A村第一書記期間,爲了配備新建的村委會辦公樓,從李某處購買9萬餘元的辦公設備,卻一直沒有付款,最後李某將張某和A村委會起訴到了法院。
張某辯稱,我購買辦公設備是履行職務行爲,辦公設備全部用於村集體辦公需要,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村委會承擔。
A村委會辯稱,第一書記是爲村裏提供幫扶的,不能爲村裏增加負債。辦公設備不是村裏出面購買的,欠款不應由村委會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辦公用品系時任駐村第一書記張某出面購買,購買後歸A村集體所有,全體村民受益,故案涉案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爲A村委會,張某爭取扶持資金用於建設辦公樓並配備辦公用品,是履行第一書記幫扶基層組織的職責,其本人雖出面購買,但並非案涉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A村實際使用了辦公用品,應承擔支付價款的相應義務。
判決作出後,A村委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合同義務。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本案張某擔任第一書記期間,出面購買辦公設備交村委使用,是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由村委會承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應由村委會償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