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蔡明紅律師

如何處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案情回眸】

 

原告:吳XX,男,19X2XX日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XX區人,個體,住江西省上饒市XX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XX,江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XX,男,19X4XX日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XX區人,個體,住江西省上饒市XX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明紅,江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XX因與吳XX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饒市XX民法院(201X)贛11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XX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吳XX的傷情並非上訴人所致,案發當時,周XX站在路基上,並未與吳XX有任何身體接觸,吳XX在去阻攔修路的過程中由於自身不小心滑下路基;二、一審中周XX提供的證人葉某的證言未被採納,而是採納其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沒有法律依據;三、一審法院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有誤,吳XX單方委託的鑑定結論是十級傷殘,鑑定費用2000元,但在庭審中,雙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推翻之前鑑定意見的結論,認定吳XX並不構成傷殘,該重新鑑定費用爲1950元,一審法院卻判決周XX按責任比例承擔第一次鑑定費用。

XX辯稱,一、吳XX的傷情是由周XX拉扯所致,該事實有五都派出所調解筆錄爲證;二、葉某在派出所的證言更爲真實可信,葉某與本起糾紛有利害關係,不能排除事後作出更有利於上訴人的合理懷疑,故一審法院採納其在派出所的證言並無不妥;三、一審法院判決的鑑定費用負擔問題並無不妥,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由吳連榮承擔,初次鑑定的費用當然是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吳連榮的實際損失,故由上訴人按責任比例承擔並無不妥。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決周XX賠償吳XX各項損失、費用合計人民幣106,59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吳XX東邊房屋門前有一條歷史形成的通道供被告及他人出入,吳XX2018年拆除建新。2018816日上午8時許,周XX邀請他人用車將泥土倒入吳XX房屋東邊的通道,周XX用鋤頭往下扒泥,由於部分泥土滑到吳XX房屋層內,吳XX發現後阻止,吳XX從路面往斜坡向下走搶周XX鋤頭,互相拉扯中雙方倒地。起身後2人未再發生撕扯,一會兒吳XX弟弟吳XX趕來責問周XX,並與周XX發生肢體接觸,被旁人勸開。XX派出所民警趕來後叫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吳XX到廣豐區周XX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八天,827日出院。住院醫療費3,217元及當天檢查費536元。在住院期間到X華醫院花檢查費579元,出院後花費藥費545元。住院期間即2018820日原告申請鑑定,821XXXX司法鑑定中心認定吳連榮系因鈍器物致左橈骨遠端骨折,骨折線累及關節面構成輕傷二級,並對三期鑑定爲“誤工期12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80日”,臨牀檢驗及“三期”評定費用爲1,300元。2019122日吳XX申請對傷殘進行評定。201926日,江西XX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爲十級傷殘,鑑定費700元。審理中,周XX申請重新鑑定,201987日,江西XX司法鑑定中心認定吳XX不構成傷殘,周XX支付鑑定費1,950元。20191128日重新作出“三期鑑定”,評定爲誤工期12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80日。鑑定費600元。

一審法院認爲,周XX用泥填出入通道是合理的,但由於部分泥土滑入吳XX房屋底層房間內,吳XX發現後阻止周XX填路,周XX在下面扒泥,吳XX從路上往下搶周XX鋤頭當中,吳XX滑倒在地,導致左橈遠端骨折。周XX填路泥土進入吳XX房間是引起本案糾紛發生的起因。吳XX倒地受傷並非周XX直接用鋤頭擊傷,因而雙方均負擔相應責任。吳XX認爲系周XX用鋤頭擊傷證據不足,不予採納。吳XX傷殘十級經重新鑑定不構成傷殘,周XX因重新鑑定傷殘的費用1,950元應由吳XX承擔。周XX對三期鑑定重新鑑定的費用600元由周XX進行負擔。吳XX主張交通費500元,由於未提交具體票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住院期間吳XX自行到其他醫院診斷的醫療費及出院後的醫療費545元不予認定。但是當天的檢查費536元應予確認。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醫療費3,7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6,900元、誤工費16,560元、鑑定費2,000元,合計31,853元由周XX承擔60%,其餘由吳XX自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吳XX合理醫療費3,7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6,900元、誤工費16,560元、鑑定費2,000元,合計31,853元。由被告周良全承擔60%19,111.8元,其餘由原告自負;二、被告周XX申請對傷殘評定重新鑑定費1,950元由原告負擔。上述一、二兩項對抵由被告周XX賠償原告吳XX17,161.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吳XX負擔200元,被告周XX負擔300元。

 

【蔡律師分析】

 這個案件辦案比較理想,將對方的十級傷殘透過重新鑑定去掉,最終沒傷殘,同時將對方的誤工時間減少。在這個基礎上,在當事人之間劃分了事故責任,雙方都承擔了部分責任。

【辦案結果】作爲被告的代理人,原告的起訴要求我方承擔106,595元,最後我方僅僅賠償對方17161.8元。對於我方來說,賠償額大幅度的降低,取得了滿意的結果。

本案爲蔡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