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申請書

不起訴申請書

相對不起訴申請書

申請人:魏鳳陽(辯護人),系遼寧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訊地址: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中天大廈;

聯繫方式:1538xx、1335xx9112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公民身份證號: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貴院決定取保候審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16日,王某某與同村村民馬某簽訂《房屋互換協議書》,約定王某某給馬某補差12萬元,首付款爲6萬元,搬家時間爲2020年3月1日前。2020年2月17日,王某某在鐵嶺銀行以活期存摺的方式爲馬某現金開戶,戶名爲馬某,存入現金6萬元,馬某取出2.5萬元,將2萬元又交付於王某某,5000元自留,存摺內尚餘3.5萬元。

2020年2月22日,王某某同其妻子黨某、兒子王某於約定之日前往馬某處進行搬家,過程中馬某其親屬表示不同意雙方換房,並要求對方退出該住宅,後雙方發生肢體及語言衝突。過程中,馬某表弟張某使用鎬把將王某某頭部打傷,經中國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及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鑑定王某某損失程度均爲輕傷二級。2021年4月8日,鐵嶺縣人民法院判決馬某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其舅範某某爲其監護人。

綜上所述,王某某、黨某、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害人爲馬某,其舅範某某爲其監護人;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爲王某某。

申請事項

1、懇請貴院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事實與理由

遼寧海潤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委託,指派申請人作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辯護人,爲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相繼被鐵嶺縣公安局、貴院分別決定取保候審,申請人查閱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後,認爲貴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無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觀故意。

首先,要評價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無積極侵入住宅以及消極不退出住宅的故意,那就要分析《房屋互換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其中的幾個時間節點爲:2020年2月16日,王某某與馬某簽訂《房屋互換協議書》,約定搬家時間爲2020年3月1日前,實際搬家日爲2020年2月22日, 2021年4月8日,時隔一年多馬某才被確認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其舅範某某爲其監護人。

因此,關於《房屋互換協議書》的效力問題申請人認爲不能做機械判斷,不能一刀切的認爲《房屋互換協議書》自始就變爲效力待定,自馬某的監護人不予追認後變爲無效合同,那樣對犯罪嫌疑人極其不公平。其中第一個原因是我們無法判斷出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判決,依據的鑑定樣本是否能代表簽訂合同之日的鑑定樣本,說白了,在此期間,馬某的智力程度是否會發生改變是任何科學技術都說明不了的,我們不應以一個後取得的結論來約束之前的行爲,如果本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判決在實際簽訂合同之前,申請人和犯罪嫌疑人無任何異議。第二個原因是2021年4月8日的非訴判決的救濟程序沒有走完,犯罪嫌疑人作爲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訴訟,是有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的可能的。相反,申請人認爲《房屋互換協議書》的效力應自簽訂之日至馬某被確認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之前一直合法有效的,這個時間段談不上監護人追認不追認。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欠缺積極侵入住宅以及消極不退出住宅的故意。

二、馬某的住宅安寧權未受到侵犯。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馬某居住的宅基地雖登記在其已經去世的父親名下,未辦理變更登記,但實爲本戶共同共有,馬某父母已故,無兄弟姐妹,更無妻子兒女,因此,該宅基地本質上爲馬某單獨所有。馬某從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簽訂《房屋互換協議書》到提取差價款,再到王某某攜家眷搬家之日,馬某均積極、願意且主動。由此可知,馬某的住宅安寧全實際未受到侵犯。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構成犯罪,亦系從犯、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退一萬步說,即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縱觀案件證據,綜合分析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毫無疑問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也取得了被害人馬某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如果案涉犯罪嫌疑人都能夠得到不起訴的決定,兩起案件消化在檢察院申請人認爲是最恰當的結果,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司法爲民。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犯罪嫌疑人王某無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馬某的住宅安寧權實際並未受到侵犯,況且雙方當事人已經互相諒解,兩起案件消化在檢察院是最適當的處理方式,特此申請貴院能夠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懇請批准。
    此致

鐵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魏鳳陽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