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有什麼區別?

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有什麼區別?

一、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有什麼區別?

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區別主要是起訴的條件不同,並且概念也是存在差異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2、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爲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爲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三、存疑不起訴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案件經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在公安機關移交人民檢察院之後,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人存在減輕刑罰而不足以讓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