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存疑不起訴是無罪嗎?

一、對於存疑不起訴是無罪嗎?

對於存疑不起訴是無罪嗎?

存疑不起訴並不一定屬於無罪,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所以,存疑不起訴並不代表無罪。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取證行爲,依法對該證據予以排除後,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應當不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進行調查覈實。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報案、控告、舉報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並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對於根據現有材料無法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進行調查覈實。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對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可以直接進行調查覈實,也可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覈實。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覈實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調查覈實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

第六十九條 對於非法證據的調查覈實,在偵查階段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由公訴部門負責。必要時,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可以派員參加。

第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非法取證行爲進行調查覈實: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辦案人員;

(三)詢問在場人員及證人;

(四)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五)調取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像;

(六)調取、查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記錄及相關材料;

(七)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鑑定;

(八)其他調查覈實方式。

第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完畢後,應當製作調查報告,根據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後依法處理。

辦案人員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經調查覈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

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被調查人所在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於需要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提出明確要求。

經審查,認爲非法取證行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立案偵查。

對於存疑不起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法院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起訴處理,對於達到了起訴的條件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