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依法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依法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

(二)定罪證據不足;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二、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爲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透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2003年9月透過、2004年7月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作不起訴處理的,實行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

當公安機關發現了任何的不法行爲後,都是會立即進行立案偵查的,那麼在偵查的過程中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的,如果在司法機關進行了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爲證據不足後,也是不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當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也是可以要求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