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包括存疑不起訴嗎?

不起訴包括存疑不起訴嗎?

一、不起訴包括存疑不起訴嗎?

不起訴分爲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三種。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絕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絕對不起訴,其有兩個特點:一是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訴;二是作出法定不起訴的原因是不應或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或喪失追訴權。從字面意思來看,存疑是存在疑問,不能起訴,決定不起訴是沒符合起訴的條件,不能起訴。

二、司法解釋

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控制當事人的不妥理由:

1.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爲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爲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爲。

2.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3.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訴訟案件,如犯罪事實存在疑問情況的,是可以不進行起訴處理的。涉及到不起訴情況,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存疑不起訴一般應當是對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雖然有終點但暫時不起訴,可以進行補充偵查後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