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不起訴與存疑不訴是一樣的嗎?

銷售假藥不起訴與存疑不訴是一樣的嗎?

一、銷售假藥不起訴與存疑不訴是一樣的嗎?

銷售假藥不起訴與存疑不訴並不是一樣的,《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藥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不管是生產還是銷售假藥的行爲,都是有可能會給患者的人身健康帶來巨大的威脅的,故此不管是消費者還是國家的相關部門,在發現職商家的銷售假藥的行爲之後,都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的,一旦覈實商家確實在銷售假藥,此時該商店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