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存疑不起訴要報法院嗎?

一、對於存疑不起訴要報法院嗎?

對於存疑不起訴要報法院嗎?

不需要報法院,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爲規範。

二、能否繼續適用強制措施

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一些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爲了便於對案件的進一步偵查,便於控制當事人(被不起訴人)。這樣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爲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爲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爲。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因此,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

對於存疑不起訴的相關法律認定情況,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確定的,檢察機關根據其司法職能,是有權對訴訟案件進行審查起訴處理的,對於存疑不起訴的認定,目的在於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錯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