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任職存疑不起訴是合法的嗎?

司法制任職存疑不起訴是合法的嗎?

一、司法制任職存疑不起訴是合法的嗎?

司法制任職存疑不起訴是合法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纔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的職員是需要審查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並且確定對於案件的證據不存在疑惑之後纔會起訴的,若是審查的過程中,發現的一點比較多,此時就可以存疑爲由不起訴,此種情形下公安機關依舊是需要再次的偵查此刑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