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父親將房屋出售後將房款贈與子女,後反悔起訴返還案例


房產律師——父親將房屋出售後將房款贈與子女,後反悔起訴返還案例

原告訴稱

李某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某傑秦某君李某鵬返還本金956萬元;2.訴訟費由李某傑秦某君承擔。

李某鵬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某傑秦某君李某鵬返還500萬元。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關於李某鵬交給李某傑秦某君所保管的1166萬元的剩餘款項雙方已經協商解決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李某鵬在協商中並未明確口頭或書面約定在李某傑秦某君返還300萬元後,對其餘款項全部放棄。李某鵬的本意是先返還300萬元,剩餘本金後續再處理。李某鵬的錄音可以充分證明李某鵬爲了解決目前經濟困難問題和先收回李某傑奶奶的養老費,就同意先收取300萬元,剩餘本金後續再作處理。一審法院遺漏了查明李某鵬李某傑對帳的事實部分。

李某傑秦某君已經花掉的366萬元和返還給李某鵬300萬元都已確認,餘下的500萬元本金,李某傑秦某君必須返還。退一步而言,假設按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李某鵬在與李某傑秦某君的談話過程中,提出要求把剩餘500多萬元返還的解決方案,現李某傑秦某君也向李某鵬返還300萬元,那剩餘的200萬元也應返還給李某鵬。因爲李某傑秦某君返還的300萬元僅是李某傑奶奶的養老錢,剩餘的200萬元是李某鵬本人的養老錢,應歸李某鵬所有和支配,讓李某鵬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被告辯稱

李某傑秦某君辯稱,不同意李某鵬的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案涉1166萬元爲李某鵬贈與給李某傑秦某君的款項,456萬元是李某鵬贈送給孫女趙某與兒媳秦某君的,雙方並不存在保管合同關係。李某鵬主動提出贈與李某傑秦某君1166萬元,並於2016年12月將該款項打到了秦某君銀行帳戶上。李某鵬將案由從“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爲“保管合同糾紛”,稱其將1166萬元交給李某傑秦某君保管,讓二人幫助其理財,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某鵬在贈與後第二日向劉某撥打電話,告知其贈與李某傑秦某君1166萬元,用於提高二人的生活質量。而且李某鵬收入頗豐,向子女贈與部分財產,提高子女的生活質量符合常理,並無任何不當。其在秦某君第二次懷孕的時候,曾言二胎如果是男孩,其還會贈與給李某傑秦某君1000萬元。可見之前的1166萬元是李某鵬贈與給李某傑秦某君的。

此外,李某鵬主張的錢款均匯款至秦某君的銀行帳戶,而並不是匯款至李某傑的銀行帳戶。而且在匯款之後相當長的時間,李某鵬對錢款的“保管”情況也不管不問,也沒有要求李某傑或者秦某君簽訂本案爭議錢款屬於“保管”的書面檔案。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1166萬元並不存在保管合同關係,李某傑基於父子感情的考慮,在李某鵬不斷索要1166萬元款項的情況下與李某鵬達成一致意見,向李某鵬支付300萬元了結此事。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之間的對賬與本案無關,雙方已經就爭議達成一致意見。

對於1166萬元款項還剩500萬元的事實李某鵬是認可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李某傑又向李某鵬支付300萬元解決此事。而李某傑秦某君2021年1月15日向李某鵬發送開支明細,是基於挽回父子關係考慮。李某傑秦某君並不存在強佔老人財產的情形。

 

法院查明

一、李某鵬李某傑是父子關係,李某傑秦某君系夫妻關係。

二、2016年12月6日,李某鵬秦某君轉賬1166萬元。2017年4月27日,李某鵬秦某君轉賬456萬元。

三、一審訴訟中,李某鵬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與李某傑之間的談話錄音,證明上述1166萬元和456萬元均是李某鵬交由李某傑秦某君保管的款項,本金應歸李某鵬所有。李某傑秦某君對該錄音的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

該錄音的形成時間是2020年12月28日。從錄音內容可以看出,李某鵬要求李某傑返還曾支付給秦某君1160萬元本金,主張本金歸李某鵬所有,利息歸李某傑秦某君所有。李某傑陳述了該款項的使用情況,包括根據李某鵬的指示向李某傑的二大爺支付購房款160萬元,爲李某鵬等人支付養老保險金200萬元,向李某鵬轉賬50萬元等,目前還剩餘500多萬元。李某鵬要求李某傑將剩餘的500多萬元返還,李某傑表示有經濟壓力,無法全部返還。

在雙方談話最後,李某鵬李某傑妥協,讓李某傑返還300萬元。在談話中,李某鵬並未提及456萬元也是交給李某傑秦某君保管的款項,也未要求李某傑返還,反而多次提到用該款項購買的3套大連房產是李某鵬用於投資的。

四、2021年1月6日,秦某君李某鵬轉賬300萬元。

五、訴訟中,李某鵬認可李某傑秦某君已經返還666萬元,包括爲李某鵬支付養老保險費80萬元、爲李某鵬的兄弟支付購房款160萬元、向李某鵬先後兩次轉賬共計350萬元、爲李某鵬支付三亞房款30萬元及裝修費2.7萬元、支付公寓稅費等38萬元、支付機票5.3萬元。

六、訴訟中,李某鵬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與李某傑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係,李某傑也承認向李某鵬退還部分本金。李某傑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是李某傑發送給李某鵬的關於1160萬元的使用明細。

七、訴訟中,李某傑秦某君向一審法院提交不動產登記受理憑證及相關稅費票據,證明李某傑將自己持有的的一套房屋99%的份額贈與給李某鵬,並承擔了全部稅費,李某鵬李某傑父子之間相互存在大額財產贈與的情況。李某鵬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爲該套房產實際出資人也是李某鵬,並提交了開發商開具的證明。

八、訴訟中,李某傑秦某君還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保險單、專用收款收據、房屋買賣合同、銀行流水、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李某傑秦某君李某鵬支出的費用以及456萬元實爲李某鵬贈與給其孫女趙某和秦某君的購房款。李某鵬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和關聯性均不認可,認爲從中無法看出涉訴款項爲贈與款。

九、訴訟中,李某傑秦某君申請證人劉某出庭作證。劉某系李某鵬前妻,李某傑之母。劉某稱,與李某鵬1992年離婚,離婚後雙方一直保持聯繫。李某鵬曾電話告知證人,向李某傑打款1000多萬元用於李某傑秦某君在北京租房、養育孩子等生活支出。後李某鵬又說爲孫女在大連買了三套房,並要求在孫女生日當天簽訂購房合同。李某鵬對證人證言真實性不認可,認爲證人同李某傑秦某君一起生活,言辭具有傾向性。李某傑秦某君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認可。

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之間關於涉訴的1166萬元和456萬元是否成立保管合同關係?二、如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係,保管款項是否已經返還?

關於第一筆款項1166萬元。李某鵬主張該款項是交給李某傑秦某君代爲保管的資金,本金歸李某鵬所有,利息由李某傑秦某君使用,雙方之間是保管合同關係,而李某傑秦某君主張該款項是贈與財產,雙方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係,但雙方均未就自己的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爲,從資金來源看,該款項是李某鵬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售房款;從使用情況看,已消費的資金大多體現的是李某鵬的意志;從付款初衷看,該款項是李某鵬貼補李某傑秦某君養育子女、租房、僱保姆等生活支出的費用。

李某鵬李某傑雖是父子關係,但涉訴款項金額較大,考慮到李某傑在北京有住房,並無購房之剛需,且李某傑秦某君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是贈與財產。反之,李某鵬所述的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用於補貼李某傑秦某君生活更符合情理。綜上分析,法院對李某傑秦某君關於上述款項爲贈與財產的答辯意見不予採信。李某鵬主張雙方之間就該筆款項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法院予以認可。

關於第二筆款項456萬元。從李某鵬提交的談話錄音中可知,李某鵬多次提到曾交給李某傑、保管1160萬元,但未提及此筆456萬元也是保管財產,反而多次談到用此筆款項購買的大連房產是用於投資的。在該次談話中,李某鵬也未要求李某傑返還該筆款項。李某傑秦某君辯稱,用此筆款項購買的大連房產是李某鵬贈與給秦某君李某傑之女趙某的財產。

法院認爲,雖然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對用該筆款項購買的房產的用途存在爭議,但從李某鵬李某傑的對話中可知,李某鵬李某傑秦某君之間就該筆款項並未形成保管合意。因此,李某鵬主張李某傑秦某君之間就該筆款項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李某傑秦某君應返還的保管款項金額。2020年12月28日,在李某鵬李某傑的談話中,李某傑1160萬元的使用情況和剩餘金額告知李某鵬李某傑稱絕大多數支出或是基於李某鵬的指示或是用於與李某鵬有關的消費,目前還剩餘500多萬元。李某鵬提出要求李某傑將剩餘500多萬元返還的解決方案後,李某傑表示經濟上存在困難。最後,雙方在第三人的協調下相互妥協並達成一致,即由李某傑儘快返還李某鵬300萬元。2021年1月6日,秦某君李某鵬支付300萬元。

法院認爲,雙方已經就該筆款項的返還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李某傑秦某君也依約向李某鵬返還了300萬元,雙方就該筆款項產生的爭議已經解決。現李某鵬要求李某傑秦某君繼續返還剩餘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法院對李某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本院二審期間,李某鵬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張某主張參與了李某鵬李某傑的談話,李某傑表示剩餘的500萬元或600萬元是李某鵬理財的錢,利息用來補貼家用,由於生活困難,只能返還300萬元,李某鵬表示那就先給300萬元,沒有表示就此了結。

李某傑秦某君主張證人證言與李某鵬提交的錄音陳述內容不一致。結合錄音內容和之後張某給李某傑發送的短信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對李某傑返還300萬元了結已經達成一致。

李某傑秦某君提交付款憑證,主張本案一審庭審後,李某傑秦某君2021年11月12日又爲李某鵬購買的保險支付40萬元保險金,可見雙方互有贈與,本案案涉款項屬於贈與。李某鵬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根據李某傑秦某君在二審提交的保險支付憑證,以及李某傑秦某君在一審提交的保險單及入住資格等,都顯示投保人、被保險人、發票、保險業務的收據、入住資格證書都是秦某君,與李某鵬沒有關聯性,不足以證實該筆款項是爲李某鵬所支出。

 

裁判結果

駁回李某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李某鵬主張2020年12月28日的談話錄音顯示,李某鵬同意先收取300萬元,剩餘本金後續再作處理,李某鵬當時收取的300萬元僅是李某傑奶奶的養老金,李某鵬並未放棄剩餘的本金和本人養老金。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2020年12月28日是否就該筆款項的返還達成一致意見。在談話錄音中,李某傑陳述了1166萬元款項的使用情況,告知李某鵬目前還剩餘500多萬元,李某鵬並未提出異議,而是要求李某傑將剩餘的500多萬元返還,李某傑表示有經濟壓力,無法全部返還。最後,李某鵬同意李某傑返還300萬元,雖然沒有明確說其他款項不再主張,但是結合當時的語境,可以推定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由李某傑儘快返還李某鵬300萬元後就此了結。

李某鵬提出李某傑匯款300萬元後仍與李某鵬覈對結算,因李某鵬所指的核對結算僅是李某傑李某鵬發送1166萬元款項花費明細的微信,並無其他回覆溝通,因此並不能證明雙方重新進行覈對結算。

綜上所述,李某鵬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