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售父母房屋後將房款轉走父母能否起訴要回

原告訴稱

子女出售父母房屋後將房款轉走父母能否起訴要回

原告趙某娟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賣房款15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如下:原告系被告秦某亮之母,2017年2月18日被告秦某亮、吳某菲合夥用欺騙的手段(以對外出租房屋爲名)騙取原告簽名和銀行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告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賣給了第三人孫某霞,並將售房款1540000元全部轉走、揮霍、隱匿。

因原告收到孫某霞房屋買賣糾紛起訴狀才知道上述事實,現原告既沒有收到一分購房款又無故損失一座房屋,並且秦某亮一家承認事實,這一切都是被告侵權造成,故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房款。

 

被告辯稱

被告秦某亮未答辯。

被告吳某菲辯稱,本案與我無關。

 

法院查明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認定,趙某娟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孫某霞,孫某霞向趙某娟的銀行帳戶轉賬1540000元。秦某亮繫上述案件第三人,其在該案中陳述稱:“當時我賣這套房的時候確實沒有和趙某娟說賣的是哪套房,當時跟孫某霞和中介說了這件事不要和趙某娟說,以後過戶的時候我再跟趙某娟說明白給過戶,跟孫某霞說如果趙某娟要是問就說是我租給你的房,於是就和孫某霞簽訂了一個租賃協議,我跟趙某娟說的就是我先將涉案房屋租給孫某霞,這件事情是因我而起,我可以退給孫某霞購房款。”趙某娟名下工商銀行卡2017年4月轉賬50000元給吳某菲,2017年4月轉賬50000元給吳某菲。秦某亮與吳某菲於2021年3月25日登記離婚

趙某娟主張秦某亮、吳某菲合夥用欺騙的手段騙取原告簽名和銀行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賣給了第三人孫某霞,並將售房款1540000元全部轉走、揮霍、隱匿。吳某菲對趙某娟的主張不予認可,稱其對賣房一事不知情,趙某娟向其轉賬100000元是自己生病,趙某娟對其生病的照顧,之前自己照顧過趙某娟,趙某娟對其的感謝,還有趙某娟和秦某亮把自己的房子賣了,趙某娟有愧纔給其轉錢,其獲得轉款後,秦某亮又以投資爲名將錢借走,並提交情況說明、借條、銀行記錄予以證明。

趙某娟對上述情況說明、借條、轉賬記錄均不予認可,稱自己手裏沒有錢,也不知道把房子賣了。吳某菲稱秦某亮把錢用於賭博了,趙某娟一直都知道秦某亮賭博。趙某娟稱秦某亮之前訴訟時說把錢用於投資了。

 

裁判結果

一、秦某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趙某娟返還賣房款1540000元,吳某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前述賣房款範圍內以100000元爲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趙某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秦某亮將涉案房屋的賣房款轉走,趙某娟要求秦某亮返還1540000元賣房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上述1540000元賣房款中100000元轉給了吳某菲,吳某菲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關於該款項性質的主張,法院對其主張不予認定。趙某娟主張秦某亮與吳某菲合夥欺騙轉走1540000元,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主張亦不予認定,故吳某菲應以其收到的100000元爲限對趙某娟承擔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