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單位可以作爲主體嗎

民事訴訟中單位可以作爲主體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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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我提供的錄音可以作爲證據嗎

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能作爲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手機短信、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爲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關於錄音可以作爲證據嗎的解答,請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以上要點,合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