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作爲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嗎?

一、單位可以作爲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嗎?

單位可以作爲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嗎?

1、單位不可以作爲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虐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3、虐待罪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爲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4、虐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爲。這種行爲,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爲,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爲,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爲。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的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爲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爲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爲虐待行爲。

(3)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爲,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爲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二、虐待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任何公民的人身健康權益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故此任何公民都不得以自己是他人的家庭成員爲由,就實施毆打他人身體、摧殘他人精神等的行爲,否則違法行爲人可能會由於犯了虐待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