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X投資基金延期兌付,投資者起訴基金管理人民事訴狀

民事起訴狀

富X投資基金延期兌付,投資者起訴基金管理人民事訴狀

原告:高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彙區XXX路XX弄X號X室

被告:上海金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XX路33號XX樓

訴訟請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資款本金XX萬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資收益X萬元,自201X年X月X日起暫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付至清償之日。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X年,原告經某理財網站推薦,瞭解到富X環保投資基金。該基金由被告作爲基金管理人XX金樞股權公司發起募集,基金主要用於“富X環保設備改造項目”。按照募資說明書介紹,投資者認購產品,X年後即可以選擇退出,並要求兌付本金和收益,預期收益率爲10.5%/年。銀行對富X環保廢棄油脂銷售款進行監管,爲資金及收益的回贖支付提供保障。富X環保實際控制人提供股權質押擔保,並對逾期作了回購約定。後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夥協議》等一系列協議。原告投資XX萬元作爲本金加入該項目。但期滿後,原告並沒有收到兌付的本金和利息。被告稱該項目由於融資方原因需延期兌付。原告認爲,本項目出現延期兌付,被告金樞公司作爲該基金項目的基金管理人和委託方,未對項目做全面的貸後管理、監督,應負全部責任。

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高XX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