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分類

稅收的分類具體如下:
(一)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爲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爲稅。
(二)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爲主體稅和輔助稅。
(三)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爲標準,可分爲實物稅和貨幣稅。
(四)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爲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五)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爲標準,可以分爲經常稅和臨時稅。
(六)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爲對人稅和對物稅。
(七)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係,可分爲價內稅和價外稅。
(八)根據計稅的標準不同,可分爲從價稅和從量稅,複合稅。
(九)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爲標準,可分爲一般稅和目的稅。
(十)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爲單一稅和複合稅。

稅收的分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