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一、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去法院起訴只需要準備起訴狀就可以了,法律法規中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請律師的要求,可以自己提交起訴狀進行起訴,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如果是一些屬於法律上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內的案件,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有專門律師免費爲代理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第二編中: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訴訟的過程中的起訴狀如果能夠自己寫,就不用請律師,案件比較簡單可以自己解決,如果比較複雜,可以請律師代爲撰寫,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