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屬於自願登記

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屬於自願登記嗎?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屬於自願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不屬於自願登記,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爲標的物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不動產物權登記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爲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不動產物權方面的一些事項,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關於這個問題來進行協商,在確定了之後就需要立即的進行登記,這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因爲涉及到不動產,比如說房屋變更設立的話,都需要到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來完成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