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澳出版合同

臺港澳出版合同

臺港澳出版合同

國家版權局關於下發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示範《出版合同》的通知(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處),新聞出版局:

目前,在對臺港澳版權貿易活動中,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所簽訂的權利授讓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統一,內容簡繁各異,主要條款不完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不能準確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不利於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給版權管理機關審覈合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爲此,我們結合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的特點,本着簡便、實際、有效、易行的原則,擬製了適用於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的示範出版合同,以供版權所有者、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參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權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的方式(任選其一):

1.版稅:版定價 × % ×印數

第一版最低印數爲 冊;每冊定價爲

2.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冊〕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條 :甲方應於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內,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內出版該作品之 版,並於出版後的 月內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再版時,應在再版後 月內向甲方付清版權使用費。版權使用費以 結算。

第六條 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事項,另一方可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雙方因協議的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雙方同意的 進行仲裁。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自合同簽字(或 批准)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本合同以中文寫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第十條 本合同簽字日期爲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