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

法律服務合同

法律服務合同

委託人 有限公司因 事項,於2005年5月 日起,委託受託人蘇州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受託人決定接受委託。雙方就委託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委託事項:參與處理 

。 

二、服務律師:受託人決定指派本所姜曉亮律師及其合夥律師,爲委託人提供約定法律服務,委託人沒有異議。 

三、服務程序: 

3.1 

3.2 

3.3 

四、相關費用 

法律服務費:

1、按時計算(每小時人民幣500元),或 

2、按件計算(雙方協商)。 

其它費用:簽約之日起,承辦律師在爲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費用如交通費、及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由委託人全額負擔。先由委託人先墊付一定費用,後按實際支出的發票結算。 

五、雙方義務

委託人不得隱瞞事實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不合法的活動,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受託人根據律師法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七、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