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聘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爲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    負責本專項法律事務,爲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甲方指定     爲法律顧問的聯繫人。  

二、法律事務工作範圍:  

1、甲方爲乙方的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書,相關制度,員工培訓計劃。  

3、爲甲方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4、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繳納聘請律師費     元。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本專項法律事物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爲    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地址:         地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