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相關知識

一、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發生情形

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相關知識

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項目出租,他找到作爲項目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爲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爲求租項目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項目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項目在某地有出租,而急需購買此項目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爲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項目,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爲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二、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合同特徵

(一)項目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項目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二)項目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項目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三)項目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項目居間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個合同,關係到了居間人和委託人的利益,因此簽訂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居間合同保密約定

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資訊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支付條件

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三)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

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四)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我們列舉了項目居間服務合同發生情形、合同特徵、以及項目居間服務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關於注意事項,因爲其涉及到項目居間人與委託人的利益,也最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大家對此應尤爲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