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會怎麼辦?

一、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會怎麼辦?

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會怎麼辦?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如何判斷“老賴”是否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呢?

1、還款能力的判斷時間,以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的還款能力爲基準。如果老賴在判決、裁定生效前有還款的能力,但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由於突發事件的發生,確實沒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喪失了還款的能力,則老賴就不構成本罪。

2、還款能力程度的判斷,以老賴真實的財產狀況爲判斷內容,比如說根據工資、存款、房屋、日常消費等對其還款能力進行判斷。除此之外,還要注意老賴是否透過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以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爲故意造成自己無還款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擔還款義務,如果老賴有這類行爲的話,也屬於“有能力還款而拒不還款”的情況。

在借款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日期來償還欠款的,如果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但是拒不執行償還義務時,債權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後債權人也是會喪失勝訴權的,法院做出判決後仍不執行也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