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債務人 翻譯

債權人 債務人 翻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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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怎樣起訴債權人

1、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沒有特殊之處,只要符合《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直接起訴就可以了。起訴歸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2、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實質上就是代位權訴訟,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債務人的債務人叫次債務人。3、《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就是關於代位權的法律規定。4、最高人民法院《適於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5、最高人民法院《適於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