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信業務入網服務合同

電話通信業務入網服務合同

電話通信業務入網服務合同

用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運營企業(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及相關數據通信業務入網服務(以下簡稱通信服務)的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入網要求

1.1甲方辦理入網、變更、退網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1.1個人用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委託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交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

1.1.2單位用戶: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使用人或責任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

1.2甲方應保證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並對乙方覈實登記資料的行爲予以配合。登記資料如有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變更。

1.3甲方應使用獲得國家入網許可的通信終端,且該終端應具有與甲方申請開通的通信服務相匹配的功能。

1.4甲方申請開通後付費通信服務的,如戶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或居住證載明的住址爲準)或法定住所地(以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載明的單位住所爲準)不在北京,應按照乙方要求繳納保證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單位提供擔保。

1.4.1甲方選擇繳納保證金的,應按照乙方要求繳納符合規定金額的保證金。

1.4.2甲方選擇北京市市民、單位提供擔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應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擔保手續,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字、蓋章(單位擔保時須加蓋單位公章)。甲方需要變更擔保人或擔保方式的,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第二條 費用繳納

2.1乙方應按照公佈的計費週期、資費標準、繳費期限等規定向甲方收取各項通信費用。甲方應按時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2.2乙方公告調整資費標準的,甲方自公告確定的新資費標準生效日起一個計費週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甲方同意,本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提出異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方案。

2.3甲方應根據通信服務種類不同,以預付費或後付費方式繳納通信費用。

2.3.1甲方爲預付費用戶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在帳戶預存金額,並在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擬消費的通信費用時及時充值。

2.3.2甲方爲後付費用戶的,應在每月日至日繳納上月通信費用。甲方未按時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每日應按照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繳費的除外)。

2.3.3甲方帳戶餘額不足或欠費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爲甲方提供除繳費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

2.3.4乙方應在甲方充值或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的小時內恢復通信服務。因餘額不足或欠費被限制或暫停通信服務滿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通信服務。

2.4甲方定製由乙方代收費的第三方服務的,乙方可按照服務提供方公佈的資費標準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對代收費用有異議的,應與服務提供方協商解決,並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協助。

2.5甲方通信終端中軟件執行、升級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通信服務

3.1網絡服務

3.1.1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其網絡和設施依甲方申請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務,並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3.1.2甲方在乙方承諾範圍內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的,應按照乙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開通服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否則應採取費用減免等方式對甲方予以補償

3.1.3甲方申請開通國際或港澳臺漫遊服務的,乙方可根據甲方信用評級情況要求甲方繳納一定金額的預付款。其中國際漫遊服務只能在乙方簽訂有自動漫遊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範圍內享有。

3.1.4甲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的,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城市最長25日,農村最長30日)開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時開通的,乙方應每日按照收取費用金額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1.5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及時(固定電話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移動電話48小時內;互聯網接入設備1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調通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減免障礙期間的相關通信費用,但因甲方原因導致通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3.1.6甲方申請暫停、停止某項通信服務的,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最長不超過受理後24小時)暫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時暫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擔因該項服務發生的通信費用。

3.1.7乙方對終止通信服務的電話號碼應至少凍結90日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甲方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和違約金(如有),並持過戶雙方有效證件辦理過戶手續。

3.1.9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通信服務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暫停、終止且銷號未滿90日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覈實後立即恢復,並採取費用減免等方式對甲方予以補償;銷號超過90日且已重新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的,雙方應協商解決方案。

3.1.10由於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變更甲方電話號碼的,乙方應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並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電話號碼;如需變更電話後四位號碼的,應允許甲方在一定範圍內免費選擇新號。電話號碼變更實施日起至少4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的所有來電用戶播放改號提示音。

3.2用戶服務

3.2.1甲方可透過乙方客服電話、官方網站了解、諮詢關於網絡情況、業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資訊。

3.2.2乙方對甲方的通信費用原始數據應至少儲存5個月,並向甲方免費提供通信費用詳細清單查詢。對甲方在通信費用方面的問題,乙方應明確解答、覈實;經覈實確屬多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多收費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製需繳納月功能費的通信服務的,乙方對原始定製憑證應至少儲存5個月;甲方對定製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開通需繳納月功能費的通信服務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3.2.4乙方應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費用、數據流量等使用情況和採取限制、暫停、終止服務等技術措施的情況,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時提示而拒絕繳納通信費用和違約金。

3.2.5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及乙方客服電話的免費通話服務並保障通話線路暢通,且不受甲方是否帳戶餘額不足或欠費的影響。

3.2.6乙方對甲方的身份資訊和通信資訊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並應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泄露、丟失。在發生或可能發生資訊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資訊泄露的,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2.7雙方約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資費標準執行期限的,乙方應在期限屆滿前以短信、電話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辦理續期手續以及期限屆滿後的可能後果。

第四條 風險控制

4.1電話號碼、通信卡、通信終端丟失或被盜用的,甲方應及時撥打乙方客服電話或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暫停通信服務、修改服務密碼等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4.2甲方授權他人使用電話號碼、通信卡、通信終端的,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4.3甲方可自行設定和清除卡的個人密碼(PIN),初始PIN是1234。連續三次輸入錯誤密碼時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營業網點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導致通信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4.4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辦理通信服務的重要憑證,除另有約定或說明外,凡使用服務密碼定製、變更或終止通信服務的行爲均視爲甲方行爲或經甲方授權的行爲。入網後甲方應立即修改初始服務密碼,並妥善保管自設服務密碼。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服務密碼泄露或爲他人獲取的,甲方自行承擔相應後果,但乙方應協助甲方調查情況。

4.5乙方發現甲方出現異常鉅額通信費用的,應及時向甲方覈實,在權限範圍內採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並積極協助甲方調查情況。甲方申告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乙方應積極協助查詢,並按照甲方要求採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異常鉅額通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甲方此前3個月平均通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4.6甲方未繳通信費用達到乙方規定的風險控制額度時,乙方應透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甲方未及時繳納的,乙方有權暫停通信服務(本款暫停服務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4.7乙方對甲方的移動電話網絡數據流量實行封頂限制。甲方當月的移動電話網絡數據流量達到或超出封頂額度時,乙方應暫停甲方當月網絡服務。甲方可當月申請恢復服務或待次月自動恢復服務。

4.8甲方提供虛假登記資料或甲方登記資料內容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終止通信服務。

4.9乙方收到國家行政、司法機關通知,甲方的電話號碼等被認定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當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訴用於違規發送商業資訊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終止通信服務,甲方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第五條 終止通信服務

5.1甲方申告終止通信服務的,應在繳清通信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後辦理退網手續,帳戶餘額應退還甲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2甲方選擇銀行等機構以代扣代繳等方式支付通信費用的,應在辦理退網手續前到銀行等代扣代繳機構先行辦理終止代扣代繳等手續。

5.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通信服務,並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5.3.1甲方入網時提供的擔保人違反保證條款或有確切證據證明擔保人無能力履行保證責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變通信服務使用性質或私自轉讓、出租通信服務資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爲的。

5.4申告終止通信服務前或被終止通信服務後,甲方應及時修改與手機號碼綁定的其他服務賬號資訊或財產資訊、個人資訊,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給乙方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受影響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騷亂、恐怖主義、罷工、政府行爲、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變動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七條 網絡升級

乙方基於國家通信產業政策對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提前60日告知甲方,並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未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也可採取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其他

甲方辦理各類服務所簽署的表單、協議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爲本合同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責任、排除甲方主要權利或免除乙方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低於本合同約定標準的,以本合同爲準。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