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爲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客戶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戶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1) 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 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 義務

(1) 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 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客戶對填寫的客戶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 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戶終端設備;

(4) 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 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戶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己承擔責任;

(6) 辦理過戶手續時,新客戶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 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 因客戶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 爲建立與客戶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戶資料;

(二) 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爲客戶提供電信服務;

(2) 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爲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3) 提供電信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戶的需要),在電信客戶要求提供長途話費清單時,予以免費提供(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及資訊產業部的電信資費計費政策,固定網本地電話只記錄用戶通話次數,無法提供詳細話單),並保留話費資訊半年;

(4) 本公司一般不爲住宅客戶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戶本人提出申請外。

(5) 因電信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而引起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戶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戶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戶;若是更改客戶電話號碼的,應至少連續20天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若是選號被更改的,將以同檔次的號碼替換(不含局碼)。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 客戶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戶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戶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戶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戶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

(1) 客戶提供的客戶資料被發現爲不真實的;

(2) 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

(3) 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

(1) 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

(3) 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戶,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 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戶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戶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爲止。

2、 客戶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客戶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戶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戶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 證明資料

1、 客戶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戶口簿、護照、軍官證、工商客戶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 戶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爲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戶,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戶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 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爲準)即視爲客戶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爲客戶已收到。無論客戶知悉與否,均視爲通知有效,若客戶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爲客戶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

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爲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

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八、附則

1、“電信業務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電信業務服務項目時,本公司與客戶不再另籤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租用權的協議,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