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成都市業主公約

成都市業主公約

說 明 

1、本示範文字中未訂立事項可以用"×"表示;

2、本示範文字[ ]中的內容,據實填寫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文字有關條款予以選擇、調整、補充;

4、本示範文字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爲: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用房;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制定業主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公約,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         (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爲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透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爲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爲。

(十)           。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

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於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

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爲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並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

預留緊急聯繫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          。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爲)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製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菸、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爲。

(十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十六)           。

第七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共同分擔,並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幢或一戶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戶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並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三)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四)           。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二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糾紛民事訴訟)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的,其費用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提起共同訴訟的,經當事人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其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依法承擔。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爲整幢建築服務的房屋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條 (公約透過)本公約經年月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自透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業主大會會議透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十八條 (公約備案)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公約儲存與執有)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儲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區]/ [市]/  [縣]

(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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