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意見書中誤工時間還需證明嗎

一、司法鑑定意見書中誤工時間還需證明嗎

司法鑑定意見書中誤工時間還需證明嗎

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建議的休息治療時間爲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所以司法鑑定意見書誤工時間判定是以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建議的休息治療時間爲準。

司法鑑定意見書誤工時間判定相關法律規定

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關於人身損害的特別規定,而且出臺時間晚於前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應適用後一法律規定,即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時間爲準。

其次,鑑定機構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依據公安部頒發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定而作出鑑定結論的。在現實中,很多受害人在沒有出院甚至剛出院不多久的情況下就去做傷殘鑑定和誤工時間鑑定,這樣作出的誤工時間一般都會長於從出院之日前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而有些受害人傷情痊癒後拖延定殘,導致鑑定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短於從住院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這就會導致時間計算不統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對於誤工時間的確定首先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特別是受害人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一般都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全休時間的,誤工時間當然還應加上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療的誤工時間。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情況下,誤工時間纔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也僅僅是可以,並非必須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如果因傷致殘不是持續誤工的,也不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之日前一天,是誤工時間最長的計算。這種計算比較科學。

相關的案件受害者在治療後,醫療機構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這類患者的康護和休息時間進行註明。相關的勞動者可以憑藉這類依據,向案件的責任者索賠相應的誤工費,結合自身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