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已出還需要做司法鑑定嗎

一、工傷鑑定的含義

工傷鑑定已出還需要做司法鑑定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二、工傷鑑定的內容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三、司法鑑定的含義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四、司法鑑定類型

(一)法醫類鑑定;(二)物證類鑑定;(三)聲像資料鑑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五、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工受傷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負責勞動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理主體和鑑定標準都是專門規定的,不同於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有區別主要有二個方面:第一是鑑定的的機構不同。司法鑑定一般由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的。而工傷殘鑑定由所在地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第二是鑑定所採用的傷殘鑑定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司法鑑定採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而工傷傷殘鑑定採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勞動關係申請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僱傭關係申請司法鑑定。工傷鑑定是對因工受傷勞動能力損害的情況作一個鑑定,而司法鑑定是因他人對本人身體造成的損害程度作一個鑑定。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鑑定已出還需要做司法鑑定嗎的解答,我們看到,工傷鑑定是對因工受傷勞動能力損害的情況作一個鑑定,司法鑑定則更廣泛,所以如果只是勞動力受損的話,工傷鑑定就足夠了,但是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的作用不同,而且司法鑑定還可以作爲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參考,有條件還是建議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