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後還需做什麼鑑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者可能以爲只有認定爲職業病,就構成工傷。這個認識是錯誤的。並不是說構成職業病,就一定可以被認定工傷。構成職業病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認定爲職業病後須申請工傷,並且該職業病被認定爲工傷的。
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所以被鑑定爲職業病後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是因爲職業病的形成具有緩慢發展的特性。職業病前期對勞動者影響較小,發現時可能在不同的單位工作,也許職業病並不是當下用人單位和工作環境造成的。
所以在確診爲職業病後,申請工傷認定,除了是勞動者索取工傷賠償的依據,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異議和意見的機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上述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外籍員工在華工作也應該參加工傷保險,我國與該國在社會保險方面簽有相關協議的除外。自由職業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鑑定後還需做什麼鑑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