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後被診斷或者鑑定爲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解決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
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覈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診斷爲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其退休後確診爲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離職後被診斷或者鑑定爲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