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爲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覈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爲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其退休後確診爲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爲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