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做職工工傷與職工病殘程度鑑定後才能得到賠償嗎?

一、只有做職工工傷與職工病殘程度鑑定後才能得到賠償嗎?

只有做職工工傷與職工病殘程度鑑定後才能得到賠償嗎?

只有做職工工傷與職工病殘程度鑑定後才能得到賠償,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 殘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

二、申請工傷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1、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複印後退還。

三、職工病殘程度鑑定後申請賠償金需要的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複印件、《鑑定結論書》複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帳戶卡(折)複印件;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原始票據;

(四)、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複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複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併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爲被認定爲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複印件;

(3)、若屬於45週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五)、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六)、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本人簽名。

並非是所有職員受傷之後,都可以申請獲得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必須要在受傷之後,先提出工傷認定,確定爲工傷之後,再做一個病殘程度鑑定,等級確定之後,就可以要求單位按照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需要按照標準,結合職員的實際傷情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