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1、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6、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7、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8、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9、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二、申請工傷及職業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首先要針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
2、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對有關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這是依法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體現。
3、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必須透過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危害,使廣大職工從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訓,進而提高認識,在工作中防止事故的發生,真正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4、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不但要制定出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預防措施,還要針對事故發生所暴露出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徹底整改,真正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