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書必須等做完筆錄才能做麼?

一、司法鑑定委託書必須等做完筆錄才能做麼?

司法鑑定委託書必須等做完筆錄才能做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檔案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對於派出所不按規定給受傷人開具傷情鑑定委託人的行爲,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反映,也可以進行行政複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案人員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

司法鑑定委託書由公安機關開具並由當事人提交到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不需要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筆錄。由上訴可見,司法鑑定委託書要等做完筆錄才能開具與否沒有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可按照案情的輕重以及造成損失的大小以人爲本,隨機應變做出決定,同時傷殘鑑定應經過醫治病情穩定或者治癒後,才能進行鑑定,一切以人爲本,避免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如若案情需要或者當事人要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先開具司法鑑定委託書交由鑑定機構處理後再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筆錄。

在案件發生以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辦案人員在24小時內開具鑑定委託書,做相關鑑定,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提供相應證據協助辦案人員正確斷案,避免造成案件難以審結或造成的其他不可挽回的損失。如果您在生活中遇上了一些法律問題,歡迎來本站諮詢我們的律師,願我的解答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