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司法鑑定委託書範本

一、傷殘司法鑑定委託書範本

傷殘司法鑑定委託書範本

傷殘司法鑑定委託書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託人:

委託鑑定事項:

1、請求對當事人的傷殘作出等級鑑定;

2、請求對當事人的後續治療費作出鑑定;

3、請求對當事人的生活護理費作出鑑定。

事實和理由:

我所接受當事人委託,辦理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業務。現爲了查明案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對當事人的傷殘等級作出司法鑑定,以便於法庭審理時計算當事人的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和生活護理費等賠償費用。爲此,特向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提出司法鑑定申請,敬請作出鑑定爲謝!

委託人:

年 月 日

二、傷殘司法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

5、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6、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綜上所述,在撰寫傷殘司法鑑定委託書的時候,我們要注意,一定要進行交代清楚事實和理由,來說明自己的委託事項,另外,對於傷殘司法鑑定來說,我們一般是需要經歷委託、受理、鑑定以及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和出庭等流程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