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完工驗收程序

1、建設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包含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條件檢查結果,驗收組織準備情況,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2)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3)工程建設大事記;
(4)擬驗工程清單、未完工程清單,未完工程的建設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5)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6)竣工驗收鑑定書(草稿);
(7)工程運用和度汛方案;
(8)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設計工作報告;
(10)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1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12)重大技術問題專題報告;
(13)工程執行管理準備工作報告;
(14)工程建設徵地補償移民安置工作報告;
(15)工程檔案資料自檢報告;
(16)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
2、審批程序:由水利(水務)局審查批准,並組織驗收。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水利工程完工驗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