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變更二類變更區別

第一類 籌建處變更(包含上級部門變更、籌建處變更、設計單位變更);
第二類 監理單位變更: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項目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
第三類 施工單作變更:指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一類變更設計: 
變更批准的建設規模、基本原則、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等鑑定意見;
雖未變更鑑定意見,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300萬元(含)以上者。
二類變更設計:
凡變更已經批准的個別重點工程或個別地段工程的一般設計原則;技術比較複雜,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整體佈置和使用性能;或雖不屬於上述範圍,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含)至300萬元者,屬Ⅱ類變更設計(即不屬於Ⅰ、Ⅲ兩類者)。
法律依據《建築法》。

一類變更二類變更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