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爲處以罰款如何認定

根據《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爲,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爲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爲處以罰款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