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此處的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爲限。

(3)用人單位給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補償數額應明確,支付方式是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按月支付。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約定。所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