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約定經濟補償數額並不是解除競業限制的情形,要解除競業限制的,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用人單位支付三個月補償後解除,用人單位超三個月不支付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