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需籤協議嗎

一、競業限制需籤協議

競業限制需籤協議嗎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比如認爲簽訂《保密協議》就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論職位高低,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員工離職後要支出額外的合理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進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進階技術人員

進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二、競業禁止

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着密切聯繫,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爲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爲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